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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知识——笔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在我国,用笔迹解决诉讼纠纷、决狱断案已有两千余年的历史。历代司法实践中,“对笔迹”被列为传统的办案手段之一,笔迹鉴定可堪称为一项古老的鉴定技术。我国古代和近代,无论书法家或司法工作者,都将笔迹理解为手写文字,又称“手迹”。这就是我国最古朴的笔迹定义。到了现代社会,由于笔迹的适用范围扩大,研究笔迹的专家、学者增多,笔迹的定义也相应复杂起来。

  有的从笔迹的特性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原因和特性两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条件和结果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人们借助于书写工具在承受客体上书或画时留下的书写动作运行的痕迹”.

  有的从笔迹的范围和形成的原理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书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是书写动作的反映。即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活动在书写面上形成的痕迹”。

  英美国家法庭科学工作者给笔迹定义为:“Hand Writing”,意即手写文字。与我国传统的笔迹定义一致。

 上述种种笔迹定义都各有道理,也各有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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